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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定五大着力点,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发布时间:2021-05-17 17:28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监管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心,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对信息披露作了专章规定,2021年3月19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信披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信披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完善自愿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具体标准,明确自愿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原则,强调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进一步规范自愿披露行为。细化披露媒体要求,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将指定媒体改为规定媒体,同时,明确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仅摘要需要在纸质媒体披露,其他内容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针对性完善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其中,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要求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是细化临时报告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对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已规定的重大事件作了援引规定,并补充完善其他重大事件事项。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点,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即触发披露义务。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明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新增证券服务机构保存工作底稿及配合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的义务,并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要求
 
五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补充了上市公司监管领域常用的监管措施类型。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行为,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次《信披办法》修订回应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将监管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成熟制度与有益经验加以总结,上升到规章层面,有效完善了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投资者充分获取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