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答: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解决实际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也为了防止大股东的任意作为,法律专门设立了中小股东股东大会提案权制度。这项制度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具体要求是,临时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行使这项权利的中小股东,一定要记住,一定要达到公司股份的3%以上才行。实践中,单独能够持有3%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很少,行使该项权力时往往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来实现。随着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提高,已有来越多的投资者行使这项权利了。
2. 什么是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答:除表决权以外,股东还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但是,行使该项权利尚有一定的条件,那就只有单独或者与他人合并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10%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
行使召集请求权时,你要先向董事会申请,如果董事会不同意,你可以再向监事会提议。
如果你的提议先后被董事会和监事会否绝,请不要灰心,你或者和你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持股时间持续达到90天以上了,那么,你们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了。
只要主体和程序合法,少数股东召开的股东大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通过的决议同样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股东大会的目的主要还是使议案得以通过,因此在召集召开之前,还建议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更多的中小股东,并让自己要表达的意志得到中小股东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即使召开了,议案却没有通过,就无功而返了。
3. 除了表决权和临时提案权以外,还有哪些其他权利?
答:除了表决权和临时提案权以外,中小股东还有其他的权利,比如质询权、建议权等。
质询权,顾名思义就是投资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等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向董事、监事以及管理层进行质询的权利。股东大会是投资者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同时也是投资者行使质询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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