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夯实投资者保护制度基础,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机制

发布时间:2024-06-07 14:10

新“国九条”明确指出需要加大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此后更要推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多方面维护因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导致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

探索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机制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近年来,我国持续探索深化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行权维权新路径,如先行赔付、代表人诉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先行赔付是我国资本市场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特色机制。针对中小投资者获赔难,该制度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支持经营主体主动担责,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新证券法后首单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案,不到3个月,近1.7万名投资者获赔10.86亿元,覆盖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7.22%。

新证券法建立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弥补了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短板,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采取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加大证券期货民事赔偿救济、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2021年11月,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约24.59亿元,相关责任人承担巨额连带责任。康美药业案作为我国首例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股民获赔进程加快

近些年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变得越发严格。在以往案件中,很多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了非常久才被披露出来,造成股民的巨大损失。因公司发布虚假的利好消息诱导股民投资,也因为违法行为未及时披露给股民造成了投资选择的假象,从而会选择长期持有。

不过这样的状况在近年来得到明显改善。《证券法》修订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投资者保护、证券维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和重视。完善全面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一致性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打造更加公开、透明、可信的上市公司这一原则贯穿资本市场,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违规“零容忍”的步伐快速而又坚定。

退市新规强调保障股民权益

今年随着新“国九条”的发布,中小投资者维权索赔更是引发前所未有的关注。新“国九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部分提及要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后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部分,提出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应当推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